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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问题,夫妻一方拿着房产证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待房价上涨后,又以未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属于无效合同为由来向买方要挟,要求增加房屋价格。按法律规定,共有权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这就是此类恶意毁约卖房人常利用的法律规定,碰到这种情形,有不少购房人常常无奈接受对方的条件。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防止这种情况下,卖房者恶意毁约的情形。首先,要注意卖方提供的房产证。如果对方提供的房产证上只登记签订合同的人自己的名字,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对方提供的房产证上除了登记自己的名字外,还有夫妻另一方的名字,那么必须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并签字,否则将来夫妻另一方可以以未经过他的同意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其次,要约定好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违约责任针对的是合同有效的情形下适用的。损失赔偿责任即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你把这两个责任约定清楚了,那么即使你的房屋买卖合同真是无效的,那么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卖房人之所以恶意毁约或者以毁约相威胁,其目的就在于希望能取得更大的利益。如果你有明确的赔偿责任,卖房人知道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将面临巨额的赔偿,那么往往还是选择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我有碰到过好几例,就是这样的。刚开始卖房人还一直坚持要加价,并且告诉买房人如果买房人起诉则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而且官司还可能拖地很长,可是待买房人真的向法院起诉之后,便立即要求买房人撤诉并与其办理过户手续。最后,要注意当地房管部门对房产买卖交易过户手续的要求。各地房管部门对于办理房产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以福州为例,福州规定只要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人到场签字就可以了。而福建省的其他地区,有的规定已婚的卖房人需要夫妻同时到场签字,未婚的卖房人则在办理手续时要提供未婚证明。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必然会想到离婚的问题。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创造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将要一并分割。但双方之间没有了感情,谁都想要多分割一些财产。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很有可能偷偷转移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该如何做才能防止呢想要将这种事情的发生完全防止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感情破裂前双方彼此信任,也不太会过多的去关注财产是否转移。所以在双方感情尚可的时候,要多留意财产的情况,在出现感情破裂,有可能离婚的苗头时,多注意对方的动向,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如果有,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注意的是,诉前保全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提起诉讼,否则保全措施将会被解除。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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