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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
影响,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①公安交警部门扣留驾证; ②驾驶人在15日内到驾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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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三条规定,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符合改判条件的会改判,一般复核有这些结果: 1、终止复核。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交通事故鉴定审查符合判决变更条件的,一般审查结果如下:1。终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审查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2。维护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审查结论;3。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鉴定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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