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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资金罪,相关条文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注册资金是指设立企业在银行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资本总额,即投资者预约的全部出资额。《企业法人注册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所有财产的金额。企业法人进行开业登记,申请登记的资金额与现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特别规定进行。《企业法人注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注册资金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所有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规定外,企业注册资金应与实际资金一致。注册资金一般用于租赁办公室、购买原材料、日常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等。实际上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支付注册资金越大越好。越大的注册资金,至少说明公司法人所有资产对公司承担的债务越大,至少说明偿还能力强,对外经营更可靠,但股东承担的出资额越大。如果股东不能支付相应的出资额,出资资金越大对股东不利,经营不善,股东可能负债过多。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注册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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