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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
合同法明确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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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是从开工开始到竣工验收合格之前,这一阶段通常称为返修责任,即承包人对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负责返修。 第二阶段是从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到保修期结束,这一阶段通常称为保修责任,即承包人对在保修期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负责保修。
如果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相应地会带来诸如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利润损失等一系列的问题。在实践中,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也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个人理解,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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