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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共犯认定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并且具有共同犯罪...
高利转贷罪的共犯认定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并且具有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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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方面的认定 (一)实行行为 行为人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必须是两人共同实施的,虽然不是同一个行为,但必须是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二)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如果是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没有共犯,就不存在共犯的问题,但是如何某人联合银行内部人员或能贷款的人让其实施犯罪行为,自己不参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只起到组织的作用,但也属于共同犯罪。 (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也视为高利转贷罪的共犯。 (四)帮助行为 某人无法申请贷款,但是通过银行人员的帮助申请到了贷款,这是属于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便利,帮助行为与犯罪行为相结合才能解决犯罪问题。如贷款申请下来去无法通过其他途径高利转贷给他人,但某人却为了私利给其推荐了要贷款的人,这样的行为也是共犯。 2、主观方面的认定。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所谓的高利转贷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 《九民纪要》明确了法院在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即只要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即可认定为“高利”,至于高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具有牟利性质,其行为就应当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三是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第14条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高利贷罪可以收集借据、银行流水记录、利息收据等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以高利润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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