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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2022-09-11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被的,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同时通知侦查监督部门。对按照前款规定被释放或者被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移送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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