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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协议不成,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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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离婚时双方一般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了协议。由一方抚养。但是现实生活总是不断变化的,若出现一些法定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原来的子女抚养协议,而由另一方抚养子女,这就是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问题。发生子女抚养归属变更的情况一般是: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抚养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或不宜继续抚养子女,另一方条件较好而又要求抚养的;子女与共同生活的一方感情恶化或受其虐待、遗弃,不愿与之继续共同生活而愿随另一方生活的等等。双方若要求变更抚养协议,可以双方协商而达成新的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身心健康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⑷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被收监判刑、劳动教养,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⑸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生活极度困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的;⑹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时通常都会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一并进行约定,原则上抚养权一旦确定,一般不会随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 3)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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