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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
犯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的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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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执行裁定失职罪既遂的行为人应这样处罚量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既遂犯是要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可以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判决裁定活动中不负责任,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犯罪的主体是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的定罪处罚: 1、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失职给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2、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给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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