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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拆迁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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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搬迁补偿费的范围包括: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无论是哪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这个概念至关重要,因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有些模糊。涉税处理原则1.搬迁后企业注销的规定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搬迁而注销,其搬迁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搬迁后企业重建的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扣除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2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可以购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负数,然后再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这实际上要双重扣税,因为政策性搬迁收入与非政策性搬迁收入不同。另外,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如果搬迁收入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递延至第6年。
土地拆迁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㈠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征地补偿费用区片每亩万元,区片每亩万元,区片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共计元(大写元整)。 ㈡征地线内、线外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线内和线外的青苗及果园、苗圃、鱼塘、水渠、荒旱地、坟墓、树木、房屋、围墙、机井、道路、涵洞、建筑物等地上物(见附表)。 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共计元(大写元整)。征地补偿费用、征地线内线外青苗及地上物拆迁补偿费用合计元(大写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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