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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的村民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2021-10-26
一般来说,在拆迁范围内的公司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可以认定为被拆迁的人(1)私有住宅的所有者。所有者必须提供当地产权所有权管理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发行的住宅生产票和身份证。(2)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即国家认可的国有住宅管理人,通常称为所有权人。国家允许管理的房子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所有权人必须提供当地所有权所有权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行的住房所有权证明书和身份证明书。(3)被拆除房屋的代理人。代理管理有国家代理管理和代理管理两种形式。国家代理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没有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住宅。其代理管理部门是住宅所在地的住宅管理机构,其权利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理管理是城市私有住宅所有者不在住宅所在地或其他原因无法管理住宅时,委托他人代理管理,其所有者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进行调整。这里所说的被拆除房屋的代理是指国家代理的代理部门,即住宅所在地的住宅管理机构。对于被拆迁人资质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拆迁公告前合法获得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均为拆迁人,否则不得认定为拆迁人。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和房屋的使用者不是被拆除的人,而是可以和被拆除的人一起成为拆除协议的主体。

相关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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