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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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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涉贷款诈骗罪案件的辩护方向是比较明确的。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其核心无罪辩点主要有两点: 1、客观上行为人是否通过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具有贷款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而主客观要件只要有一个不构成,行为人即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当然是否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是需要控方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的。辩护律师具有无罪思维,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发现当事人的无罪或罪轻理据。我们在办理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贷款诈骗罪指控案件时,对于涉案公司的主要人员,只要在案证据能够体现出一定的无罪理据,应首先考虑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有其自身的优势。辩护律师在深入阅卷以及与当事人沟通,在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对于有一定无罪理据的案件,通过专业、尽责的辩护,力尽可能为当事人追求无罪结果。即使最终难以实现彻底的无罪结果,但法院通常会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重复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或者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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