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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
招摇撞骗行为和招摇撞骗罪有共同的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 1、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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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行为和招摇撞骗罪有共同的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1、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则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冒充的对象不一样,招摇撞骗罪冒充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招摇撞骗行为的冒充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医生、记者、教授等其他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有关电信诈骗的判罚标准应当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认定,涉案金额越大那么判罚的程序也就越重,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对判罚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诉来进行认定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招摇撞骗行为和招摇撞骗罪有共同的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1、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则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冒充的对象不一样,招摇撞骗罪冒充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招摇撞骗行为的冒充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医生、记者、教授等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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