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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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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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