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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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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作出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对于实体问题才能用判决书,对于判决书可以上诉; 裁定书,作出的主体只能是法院,一般用于程序性事项才用裁定,少数可用于实体问题,如裁定判刑与假释,对于裁定书,除了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外,其他的均不能上诉; 决定书,公检法机关均能作出,且公检作出的只能是决定书,用于程序等其他事项,决定书不得上诉,但可复议。
对于不服决定再审裁定书,参考下述模板 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书……(写明错、漏的原字名及其所在页次和行数); 现更正为……(写明改正、补充的字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
一、《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二、申请人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起诉(而不能称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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