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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上名称与印章不一致的,应当以盖章的名称为准。在合同的落款处进行盖章,相当于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作出了认定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双方...
采购合同上的名称与印章不一致一般以印章上面的名称为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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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常有打印的公司名称与尾部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公司名称打出错别字、少字,或者使用的格式模板忘了更改合同相对方的信息等。当出现合同上的名称和印章不一致的情况时,合同一般是有效的,此时的合同相对方,应当以盖章的名称为准。因此在合同的落款处进行盖章,相当于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作出了认定的意思表示。 2、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及数量条款,其他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确定。
采购合同上名称与印章不一致的,应当以盖章的名称为准。在合同的落款处进行盖章,相当于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作出了认定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采购合同上的名称与印章不一致一般以印章上面的名称为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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