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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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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李XX律师作为上诉人姜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犯有生产假药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姜某参与犯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量刑过重,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法院对上述诸多酌定从轻情节未予认定,量刑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姜某从未有过制售假药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帮凶,起初对李静制售假药并不知情,正如一审查明的那样,其装一整天药盒仅活得200元的报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劳动报酬,姜某并不追求额外的非法利益,可见,其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始终对制售的是否为假药,并不确定,可见其主管恶性不深,整个犯罪环节从策划、购买原料、打码、装盒、销售等至少五个环节,姜某仅受雇完成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一审也因此将其认定为从犯,同时,上诉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临时受雇于假药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一审法院在量刑方面并未考虑上述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却等同于共同犯罪,按从犯标准对姜某进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这相当于对姜某加重了处罚,严重违背我国《刑法》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及《黑龙江量刑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犯罪嫌疑人宫××及其所在的山东某制药企业有关人员较为细致的了解了相关案情,到检察院同主办检察官接洽,就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了初步了解在此期间,我们还赶赴山东某制药企业,对与案件有关的书证进行了提取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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