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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个人所有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收入的财产、资本收入等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第三,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第四,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婚后以另一形式出现财产。婚前财产的定义时间是双方结婚登记之日。婚姻登记前,双方分别拥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婚姻登记日后,一方单独取得或者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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