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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
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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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一般在10日内。 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出现以下特殊原因,调查取证无法完毕的,可以根据《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事故认定可以中止,但中止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正在接受抢救的;(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昏迷状态的;(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表达主观意志的;(四)关键证人外出的;(五)其他确实需要中止期限计算的特殊情况。当特殊原因消失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特殊原因出现三十日后仍无法全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时,应当根据公安部第70号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交通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认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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