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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的...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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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燃气安全管理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并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气应急预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求状况统计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监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启动燃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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