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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反诉适用于自诉的规定。2、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作为被害人指控自诉人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反诉必须有四个条件:(1)反诉的对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与本案有关。(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案件的范围包括被告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提出。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结案是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依据。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二审,在审理程序上已意味着结案,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编新号,且根据发回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新号,其中包括年份及序号。至于要体现重审的过程,大可不必在案号上体现出来,可以在重审的结案文书中予以体现。
二审程序中的反诉问题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拟通过对此问题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比较,提出一些改革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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