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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
可以取保,但是嫌疑人和亲属只有取保候审的申请权,核准权在办案单位。一般而言,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能取保: 1、没有犯罪前科; 2、没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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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可以保释,保释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保释候审,也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说,解除拘留或不拘留,嫌疑犯和被告可以在逮捕前后申请保释审查。刑诉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接受保证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第四,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束,需要等待审查。对于嫌疑犯,被告人应等待审查,命令嫌疑犯,被告人应提交保证人或支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保证审查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归纳起来取保候审就是,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治安拘留保释出来以后是否还拘留,要具体分析: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治安拘留需要满足的条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第一,关于您所说的保释,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应该称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适用。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四种情况下才能够办理取保候审。根据您的描述,您一方的人数虽然相对较少但是双方的总人数较多,由此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的,所以立刻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并不高。从实践角度来是否同意取保候审是办案机关的权力,也就是它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相对还是较为主观的。第二,至于您所说的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案件的事实已经由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起诉了,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有利的情节比如坦白、自首等行为都是在案件发生时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的表现,作为案外人,行为人是否对于公安机关的审讯坦白了是无从知晓的,也就是说有利的可能性很小。唯一可以争取的点就是积极对对方进行赔偿获得对方谅解,除此之外基本没有什么有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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