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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其不备拿走算盗窃。 抢夺罪需要对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而趁其不备取走财物显然不具备危害人身安全的条件,因此属于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
如果是趁人不备突然将包夺走,这是抢夺。如果是使用了暴力手段,就是抢劫。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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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抢夺。首先,婴儿是区别于物而独立存在的个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婴儿通常都是作为独立的、不依附于其父母或其他人的个体而存在。例如民事继承中,婴儿可以享有独立的继承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中,法律对婴儿等同于其他生命个体来进行评价。本案中,虽然婴儿没有思维和反抗能力,但我们仍然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的行为面对的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被害人,具有公开性。同时,婴儿也具有通过自身行为将行为人的行为公之于众的能力,例如身体的不安和转动或者大声的啼哭行为。其次,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在为该行为时应当知道婴儿是能感觉到的,只是因为其认为婴儿不具有反抗和求救的能力而有恃无恐。
不构成盗窃。盗窃是“以非法所得为目的,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得到他人财物”,你的问题中,目的和结果都符合“盗窃”的定义,但财物本身是受害人自己遗忘,而不是被行为人窃取,所以不构成盗窃。就你说的情况,只能得出“行为人拿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如果他归还了,就一点事没有,如果其在受害人找上门之后拒绝返还,则有可能构成“侵占”。
属于盗窃,但从数额上来看,也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如果是行为人,建议尽快去自首;如果是失主或者是商店经营者,建议尽快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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