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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不属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的。...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就影视作品从性质方面来说,兼有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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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下回复供你参考,主要是帮助你及他人多了解知识产权知识。 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给予影视作品人物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权利,只有法律明确授权或依法律事实依法取得外,才享有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利(不允许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因此,本人认为影视作品中的人物,不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也不会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权益的法律问题。这里解决的是知识产权权属的问题,无权属则无权利。 其次,影视人物如为公众人物或者为公众知悉的人物,则其享有民事权益中的肖像权权利,同时,法律并不禁止他人善意模仿影视人物。但是,如以恶意模仿并以丑化为目的,进行拍照并予以传播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或者名誉权。 第三,影楼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无知识产权权属依据,则也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权益的法律问题。但是,影楼明知以恶意模仿丑化为目的并协助传播的,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或者名誉权,还需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但不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 如有不妥,还望共同探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四种不同类型的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这些权益均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旨在为他人之物设定一定范围内的使用和收益权限,是一种定限性的物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等,都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以及使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捕捞的权利,也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就影视作品从性质方面来说,兼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拍摄影视作品时,往往需要先将小说或戏剧改编成剧本,再根据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因此,影视作品实际上是小说或戏剧的“演绎作品”。另一方面,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导演、编剧、摄影师、作词家、作曲家等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因此,影视作品亦具有“合作作品”的特点。一般来说,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构成影视作品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各个作者各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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