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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的确定一般为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诉讼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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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的确定: 1.级别管辖。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 2.地域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4.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等。
你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诉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进行复议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分配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或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原机关管辖。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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