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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的基本量刑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以犯罪情节和后果酌情量刑。第三百九十六条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用职权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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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3、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中的主管领导等。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亦包括上级部门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却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罪与非罪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此罪与彼罪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重并轻为原则,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实施的《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然不符合三四项金额标准,但三四项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2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6、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缓报、谎报,导致重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导致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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