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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书的强制执行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
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在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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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 其特点表现为: 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 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二、设定权应当是指法律规范中设定出来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在更高级的法律规范中均不存在,不是从更高级的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中派生出来的,不是对更高级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是一种根据法律的一般授权,就法律、法规未曾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自行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条件、种类等作出规定的立法权力。
以下就是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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