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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流程如下:股权交易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缴纳相应税费,最后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首先向其他股东发送股权转让通知,询问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当跟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持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 如果公司的章程中明确了股东的姓名,还应当履行章程修改程序,并更相应内容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1、内部转股:出资之间相互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按照《》的规定,这种转让在股东之间达成转让协议之后,变更、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也就是可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证据。2、向非股东转股:原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时,是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法》第72条规定,除按照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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