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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的上岗资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应设立医疗机构监督执法组织,聘任监督员。监督执法的职权划分,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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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加强原蚕种繁育体系的建设,确保推广品种的优良特性。育种单位应负责自育品种原原母种的保纯繁殖,提供生产部门定期更换。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落实对医疗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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