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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群体和无过错方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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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不离婚,单纯提出赔偿要求,法律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法定情形的不能请求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没有法定情形的不能请求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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