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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2024-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证据: 1. 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应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 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 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女联合会、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 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一些证人可能不愿意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 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以作为证人,但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证人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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