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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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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③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是性质上行政性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省市一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拘留的处罚,该市政府的做法完全是违法的。另外,地方性法规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在专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规定。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解决任何的民事纠纷以及违法范围案件都要依法来进行解决,这样才能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失,因此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上有严格的规定,除了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部门都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这样才能充分的体现出依法治国,保障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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