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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未必在离婚时候可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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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效力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曾经有过纠纷并作了处理或进行过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或街道调解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3、共同财产(包括婚后共同购置、婚后继承、受赠所得财产、双方每月的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来源、价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具体说明品种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购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点)和处理主张,有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4、夫妻纠纷因打架引起伤害,应提供医院诊治记录、居委会证明、法医鉴定 5、子女的情况(具体说明是、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忆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基本情况和现子女住所地、带养人的证明)、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6、家庭住房(是谁所有、共有或租赁、借用)、离婚后住房安排意见(迁出去向、接收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认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医鉴定或医院鉴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时间、医院诊治证明、结婚时有无隐瞒等证据 9、能证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行详细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绝大多数的财产分割案例,都是过错方和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些行为会导致少分财产,如果当事人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特别多,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损毁情况非常严重的话,当事人才有可能会失去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本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 原则上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在离婚的当时,而要是协议离婚后是否还能要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呢?此时只有一种情况下是可以的,即一方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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