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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
迁户口需如下相关流程: 1、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员申报迁出登记; 2、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户口准迁证以及其他证明等; 3、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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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开户籍证明 由本人或亲属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有的派出所会要求当事人到村里开迁移证明后才岀具户籍证明。 第二步: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 由本人或亲属持身份证和户口本、户籍证明及表明迁入原因的材料(比如房迁的话,需要房产证)到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室申请迁入。 第三步:开具准迁证明 到迁入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入,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会开具准许迁入证明,即准迁证。 第四步:开具迁移证 持身份证、户口本和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第五步:去村委会开具迁移证明 办理迁移证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到村委会开具迁移证明。 第六步:办理落户手续 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完成。
第一类:由苏州公安机关受理的。 1、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2、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购房入户所需要的材料见文末的图片。 3、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4、避难父母的未成年孩子 5、结婚后避难的外市无业城镇和农村配偶 6、需要避难孩子的城镇退休(无业)的父母或农村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的父母7符合准入转移后的人申请父母避难的,转移后5年以上可以申请避难孩子的转移,转移后的人均住宅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的最低标准 第二类:苏州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公司合法录用(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特别录用工作证),连续工作2年以上,同时缴纳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公积金,具有大学或中学学历,年龄在30岁以下,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接受部署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苏州市学生的大中学毕业生 6、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调动的现任干部、符合搬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第三类:苏州市或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1、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2、生产急需,评价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者 3、根据毕业生就业政策,接受安排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术(职)学校毕业生 4、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第四类:由苏州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 除吴江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结婚后,如果不申请办理投靠配偶迁移户口,则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三、户口迁移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条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的户口准入条件。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委托证明。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一)市内迁移1、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2、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1)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2)投靠配偶的;(3)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4、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4)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5、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4)家庭户口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二)市外迁入2002年11月22日,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在全省部署建立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户口准入条件。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可向省辖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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