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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如果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且于离婚诉讼之中同时提出,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下,会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事实上却是并未共同生活的,男方提出离婚,并返还彩礼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会依法予以支持。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支持:A、未办理结婚登记的。B、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却未共同生活的。C、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符合第二、第三种规定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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