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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到期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监禁。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依法交付罪犯,并及时监禁。 对...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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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管理和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应当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监禁;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监禁,由原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一、监外执行到期的处理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收监,由原关押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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