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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的期限为:接到公司成立清算组的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如果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司公告成立清算组之日起的四十五...
应当是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的期限为:接到公司成立清算组的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如果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司公告成立清算组之日起的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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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1、申报债权债务的期限是由法院确定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破产申请之后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并且予以公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申报债权是有期限的,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1、债权人应当自收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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