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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冻结是否具有永久性?

2024-12-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动产进行查封或扣押时,其期限上限为一年。若针对不动产或其他类型财产的查封期限,则不得超过二年。至于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形式资金的期限,上限则设定为六个月。当冻结期限届满之后,若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存在,或者债权人无法提供与之相关的有效资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具备履行偿还义务的经济实力,那么案件便会终结本次执行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被保存冻结状态的支付工具(如微信账号、支付宝账户和储蓄卡等)将会在冻结期限结束之后自动得以解锁释放。 对于网络贷款行为的冻结措施,其具体的冻结期限通常设定在1至3个月之间,期满之后将会自动解除冻结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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