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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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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震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实施被压埋人员抢救、医疗救护、灾民紧急救助、基础设施抢修、次生灾害源控制与除险、维护社会秩序等紧急救援行动。
地震灾害预防应当坚持工程性预防为主,工程性预防与非工程性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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