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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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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意味着暂时不需要拘留或者逮捕,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已经没事了,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最终确定有没有罪,要等案件侦查结束,如果需要依法起诉的,要等到法院判决。在取保阶段,可否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因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也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取保阶段原单位必须允许其恢复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检察院通知取保候审如下可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十六条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不同进展的灵活规定。应该说,这个规定更合适。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主要原因如下:1、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满的.发现保候审决定不当.被逮捕的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采取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被逮捕的被告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被逮捕的被告正在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应当保释候审,以免造成社会危险。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处未具有法律效力的;八.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被拘留的时间已达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9、因司法鉴定而未审结的被告人,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不存在,取保候审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该撤销.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丧失保证能力的情形。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保证能力为前提。如果没有或失去保证能力,实际上不可能履行保证义务,保证候审应相应变更.公安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审查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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