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可以就欠条上的利息起诉,但是本金不应继续计算利息...
本金受保护,但你要有证据表明他欠了你的钱且没有归还。另外:合理的利息(如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4倍)也是支持的。但关键是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不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金受法律保护,利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超出部分不用还) 你可以起诉向你贷款的人。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 3.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上门暴力讨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各方具体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数额到底如何确定以及债的履行顺位(债的清偿抵充)问题,往往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2.浙江省高院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3.《意见》第25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除借款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或者违约金; (三)借款本金。债权人主动放弃前述偿债顺序利益的,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4.可见该规定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可因债权人的自由选择而排除适用。此外,通过对条文的研读可以发现,《意见》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都算作在内,至于本金即使不能完全清偿,但至少债权存在便仍有日后继续偿还的可能。 5.《意见》对其他情形债权的顺位履行或许有意义,但是在非法集资案中收效甚微。因为债务人如果能够正常偿还本息,根本不可能案发。 6.大量的债务无法偿还,逼迫担保人代为偿还。利益格局严重对立冲突,甚至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还应当按照足额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思维判定,着实有相当大的探讨必要。 7.既然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其刑事违法性,借款合同亦应被认定无效,无效的合同在追究赔偿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之时,更多的是将各方损失降低至合同缔结之前的状态。如果此时仍然将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利息顺位前置于本金,客观上不具有可行性,实质上也缺乏公平合理性。 8.基本前提是,非法集资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案件中债务人有限的偿债能力,决定了《意见》在该特定的法律关系上不具有可操作性。非法集资中通常都是债权人和担保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被卷入其中,造成集资款无法返还的重要原因是利息过高,资金链难以维系。 9.如果民事判决认可此种过高利息,有纵容非法集资之嫌,因为刑事判决已经否定其行为的有效性,而民事判决依然认可高额利息的有效性,就会出现实质效果与认可其行为合法性基本一致的现象。 10.另外也容易使得各债权人之间权责分担上失衡。因为非法集资有先有后,贷款在先的债权人大多通过利滚利的方式,获得了不菲的经济利益,而为了维持资金的正常运转,债务人不得不继续非法集资,将后续借贷的债权人的资金作为利息支付给前债权人,利益链如此延伸下去。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2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1,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