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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三)预算超收收...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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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途径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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