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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产品是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发表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一,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口罩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口罩...
呼吸防护:根据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选用。要考虑是否缺氧、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是否存在空气污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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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同需要,应供给工人的防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手套护腿、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药膏、防寒用品、防晒防雨的用品等。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由工厂加以规定。 《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相信很多朋友对劳动防护用品了解不是很清楚。事实上,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防御装备,对减少职业危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劳动防护用品按防护部位分为九类:(1)头部护具。用于保护头部、防撞、挤压伤害、防物料飞溅、防尘等。主要有玻璃钢、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竹藤安全帽、防尘帽、防冲击面罩等。二、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理产品。(3)眼保护器。用于保护操作人员的眼睛和面部,防止外界伤害。分为焊接眼保护器、窑炉眼保护器、防冲击眼保护器、微波保护器、激光防护镜、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眼保护器。(4)听力护具。长时间在90dB(A)以上或短时间在115dB(A)以上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有三种:耳塞、耳罩和帽盔。五、防护鞋。(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包括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焊接手套、防x光手套、石棉手套、丁腈手套等。(7)防护服。用于保护员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8)防坠落护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主要包括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9)护肤品。用于保护外露皮肤。分为护肤霜和洗涤剂。各行业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更换。在发放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工分配,并保存台帐。
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第59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2、企业要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女职工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4)哺乳期保护。企业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一年个人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女职工解除和终止的法定例外。依据,只有女职工符合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失性情况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余情形,如40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41条的经济性裁员、44条规定的期满终止等,均不得对女职工适用,失少要等三期届满方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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