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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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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定增新规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业内认为的史上最严借壳新规经过近三个月的征求意见和修订,正式稿终于发布了。总体来看,基本对征求意见稿里面的核心内容没有做任何修订,相反,对于一些征求意见稿没有细化的部分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认定,以便于业界执行相关规定。 1、明确了累计首次原则,但在正式稿中强调了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和金融创投行业,即60个月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不适用于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况,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 2、坚持兜底条款,以应对更加复杂的规
企业减资,是指企业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减资不是常规手段。对上市的影响取决于减资是否引起控制人的变动二、减资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三、减资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四、减资也不能必然纠正此前的违规,需要主管工商局的确认,辅以股东承诺。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债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比如股东在这家公司投资了100万,不管这家公司最后欠了多少钱,因为公司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最多只承担100万——自己的投资。如果股东减资,假设减资50万,根据《公司法》,股东只以这50万为限承担责任,肯定会对公司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决定减少资本后,公司需要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保护债券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是公司减资时必须进行的,也是法律法规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公司破产对法人的影响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担任破产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又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则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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