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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出资分两种条件: 1、股东之间。转让份额不限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需要经过全体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条件为: 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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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如下: 1、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征得其它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2、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投资者未按照公司股权出资条件(一)出资的股权由投资者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缺陷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四)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出资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不符合本条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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