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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如果认定属于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从社会保险基金里面支付补偿给劳动者,工伤赔偿责任与股东并无直接关系,股东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不用的。工伤保险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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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需要对债务负责。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实际出资者无法进行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有名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关系就像合作关系一样,企业开发者(包括实际出资者和有名出资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不承担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股东只有在公司人格混同,或者出资不到位等情况才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股东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权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员工工伤属于公司的法定责任,与股东没有法律上的关联,股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股东如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东与公司的账务发生混同无法区分,在公司无法完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可能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股东退股的问题,例如:股东无论是否退股都不需要承担公司借款。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公司拥有的是经营权,这两个权利是分离的。公司向银行贷款,承担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公司,不是公司的股东,无论股东是否转让股份退出公司,都不直接承担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签字是表明股东同意公司贷款即便约定担保也应该由受让者承担责任和权利除非还有有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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