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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一般无法进行转让的。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外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相关著作权利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10条、第25条,明确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可以转让,没有规定人身权可以转让,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人身权转让。认为人身权不能转让的依据在于中国的民法立法精神。虽然理论届不断有学者提出,应允许著作权的人身权进行转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著作权转让双方,还是司法界,均认为著作权人身权不能转让。
代笔作品,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解释规定:(一)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二)当事人同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因此提醒大家,以后您要是为谁操刀执笔,却又不想丢掉著作权的话,要注意和对方签订协议,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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