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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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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教孩子的自我保护方法:面对面严肃地说“请不要碰我”。大声地说“不许你打我”。用手用力地推开他。找老师讲明情况。一般来说,当孩子能勇敢地用上面的方法保护自己的话,几次下来,被“欺负”的情况就会改变。2、家长也应该做到及时与老师沟通。毕竟上了幼儿园后,老师和孩子相处的时间是最多的,即使老师无暇顾及每个孩子,但老师对孩子们的特点和行为是最了解的。有时候孩子回家跟家长传递的信息不完全客观,有时候带有想象,很容易给家长造成错误想法。孩子需要改进和关注的地方,可以每隔几天与老师沟通了解下,老师也同时了解了你的孩子,能够更有针对性有效性的帮助孩子们处理问题。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1、《》第三十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协商不成,到法院将幼儿园和其他孩子的监护人一起起诉。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可以起诉幼儿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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