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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上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和管理内容,强化了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队伍体制特点;对司法...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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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主管机关及执法人员、处罚依据和掌握尺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人员是交通警察。由他们统一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是流动性强,数量大,有许多行为是瞬间性的,查处取证较难。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便于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责任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得到纠正,就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隐患,酿成大祸。所以法律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可以说,我们的交通警察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他们的执法工作应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同时处在交通安全管理第一线的交通警察也应该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公正严明执法。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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