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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获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增加设计类别、级别以及单位名称变化等,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项或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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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审查机构没有严格按照本规则进行审查的,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审查工作。被停止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审查工作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再承担审查工作。
《设计许可证》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正本由设计单位悬挂保存。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另一份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变更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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