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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xx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4条具体内容

2022-09-09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工作负总责。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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